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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整理約三十個國家關於簽訂經貿協定的案例之後,發現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國家鮮少有硬性條文規定政府的通商貿易談判程序。例如行政機關對國會報告之義務,幾乎所有國家皆僅為行政慣例,並未明載於法規之上。而從行政機關的角度出發,因其常主張外交通商談判有其「專業性」與「機密性」,因此多傾向於忽略或簡化談判與協商過程之中的國會審議過程。

但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韓國出現了要求制定通商程序法的聲浪:

1.由於通商協定之締結,不僅簽訂本身,還關乎簽訂之事前與事後所提出的對應政策,亦會對全體國民產生影響,因此不能單從特定政權或是特定行政機關的立場來出發,而必須整體國民的立場來探討其簽訂之適切性與妥當性;

2.在美國牛肉協定之締結過程中,因行政機關的非公開的政策決定過程,引起了韓國社會的紛爭與混亂,重啟協商亦造成國家利益之損失,因此必須要透過來自國民的支持,尋求達成社會統合之方式來立法以追求透明和民主的通商協定締結程序;

3.過去韓國政府以美牛的輸入衛生條件並非國家間協議的條約為由,拒絕了韓國國會的同意與事前審查,因此必須立法來「制度化」民意機關的民主統治機能,以實現憲法中三權分立憲政之精神;

4.實施通商程序法將能提高通商協定締結時的民主正當性與可預測性,將有助於國民之統合。此外,亦能降低社會經濟之受害與促進整體國家經濟發展和增進國民權益之機能;

5.若立定「通商程序法」,可避免反美牛運動時大規模燭光示威之發生,將減少社會成本與避免國家之耗損。

而韓國在這個背景脈絡之下所出現的通商程序法全名為「通商條約的締結程序與執行法」。自2008年以來,在反對黨的民主黨議員強力要求之下,開始正式提出法案。過程中共計有六位國會議員提出了六種版本的法案。在整合各方意見以及參酌外交通商委員會委員長的意見之後,通商程序法在於2011年 10月 25日於國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中通過,並在2011年12月30日於韓國的國會本會中通過,最後於2012年的1月17日公告,並自公告六個月後開始施行。而在朴槿惠政府上台之後,因應通商談判交涉權的轉移,於2013年的3月,進行部分條文的修訂。

韓國通商程序法之本文共有22條,其規範了對外通商談判與條約締結的所有程序依其內容,若依照其內容,可分為三大部分:
一、立法目的與定義:第1~3條。
二、通商條約締結與執行程序:第4~15條。
三、一般性原則:第16~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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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所示,即為相關條文與對通商談判與條約締結之程序規範。

事實上,好的「通商程序法」亦可做為對外協商談判之武器,其理由如下:
1.可預先以此制度之存在,向協商國告知我方有著必須遵守通商程序法上原則條件之國內要求;

2.當存在著有將協議事項更動的必要性時,可做為立法部門請求再協商之機制;

3.在對外協商之前,能先完成對內協商之準備以取得國民的同意;

4.透過公聽會將可以匯集國民共識,提高國內協商的正當性,從而增加對外的協商力。因為,來自全體國民的支持,才是最有利的協商談判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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