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以下短文是在整理國際瞭望節目提問時,所延伸出的發想。後來刊登在新頭殼上,但標題被改為「韓中FTA對中經濟衝擊 才是評估重點」。其實,標題如果將「經濟」改為「政經」會更符合文章主旨。
信筆時論:台灣因儘速進行「韓中FTA」對中國政經的影響與衝擊評估
董思齊(台灣東北亞學會副秘書長/台大政治學博士)
檢視各方關於韓中FTA(或曰中韓FTA、陸韓FTA)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到目前為止,相關的討論都聚焦在韓中FTA簽訂之後,對韓國經濟的好處與壞處,以及對台灣經濟可能造成的衝擊與影響。但,對於「中國為何選擇與韓國簽訂FTA」的理由?卻幾乎千篇一律都以「政治目的」為由來輕輕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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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上週四(11/13)晚上受邀去位於汐止的UDN TV,參加「國際瞭望」節目的錄影。事先收到的討論主題有三個方向,而預先給的討論子題則有十三項之多。
由於該節目是在MOD或網上收視,因此錄影方式看存檔與議題而訂,有時採取現場直播,有時則是事先預錄。原本收到的通知是現場轉播,並且未被告知有找其他的來賓參與,在誤以為形同單獨對談之下,因此多花了點時間預先思考主持人所準備的提問。
但到達UDV TV之後被告知,當日將採取預錄的方式進行(原本預定在 11/17 週一播放),並且討論者還多了一位連線訪問的來賓。由於主持人的提問方式,討論者的答題時間,以及主持人臨機抽換題目等因素,使得我事前預做思考的一些準備,可說是幾乎沒有用到。但也因此,錄起影來可說十分輕鬆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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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上週五(11/14)一早寫完此文,在稍做文字修飾後隨即轉投蘋果。不到兩小時之內就收到回信告知將採用刊登,但亦被告知因「稿擠」之故,將延到週一(11/17的今天)刊出。標題被改爲「賺取China Money的陷阱」,不過內容與字句並未被修改~但,最後結尾之處卻少了「之處」兩字@@,所以結尾收的怪怪的。。。仔細查看一下投稿信件,發現,原來在剪下貼上之際,最後一句話漏掉了「之處。」沒貼上。。。難道,大編不覺得原本沒加上句點的句子,讀起來怪怪的,有點欲言又止的感覺嗎?XDDD
信筆時論:「韓中FTA」簽訂後韓國的隱憂(董思齊/台灣東北亞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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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本文在稍做修正後,以「韓中FTA讓利多少才是觀察重點」為名,發表在新頭殼上。
日昨,朴槿惠與習近平透過在APEC的會面,宣佈雙方達成「韓中FTA」的「實質協議」,會後雙方官員並簽署了議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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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本文略做修改後,以「韓中FTA的實質協議與台灣的應對之道」為名,發表在想想論壇。
根據韓國與中國媒體的報導,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與南韓總統朴槿惠今天(1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高峰會談時,正式宣布中韓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達成簽訂協議。由於中國是韓國最大的貿易對象國,加上近年來韓國遇到「低成長、低消費與低日円」的經濟成長瓶頸,因此一直以來韓國政府對於與中國簽訂的FTA,有著勝過「韓美FTA」經濟效益的期待。
據悉,一旦韓國與中國簽訂FTA,將使韓國FTA的經濟領土從目前的61%,大增至73%;而另一方面,韓國「有利投資證卷」的分析報告則指出,若韓中FTA生效之後,五年內的實質GDP可望有0.92%~1.25%的成長。此外,韓國「對外經濟研究院」亦分析指出,在韓中FTA簽訂十年之後,可望增加韓國GDP達2.28%~3.04%。預期關稅下降幅度最多的商品,則包括了汽車(最多20%)、化妝品(5%)、幼兒奶粉(5%),以及石化製品(平均3.9%) 。只是,相對的韓國農業部門至2020年的產值,預估將會減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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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整理約三十個國家關於簽訂經貿協定的案例之後,發現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國家鮮少有硬性條文規定政府的通商貿易談判程序。例如行政機關對國會報告之義務,幾乎所有國家皆僅為行政慣例,並未明載於法規之上。而從行政機關的角度出發,因其常主張外交通商談判有其「專業性」與「機密性」,因此多傾向於忽略或簡化談判與協商過程之中的國會審議過程。
但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韓國出現了要求制定通商程序法的聲浪:
1.由於通商協定之締結,不僅簽訂本身,還關乎簽訂之事前與事後所提出的對應政策,亦會對全體國民產生影響,因此不能單從特定政權或是特定行政機關的立場來出發,而必須整體國民的立場來探討其簽訂之適切性與妥當性;
2.在美國牛肉協定之締結過程中,因行政機關的非公開的政策決定過程,引起了韓國社會的紛爭與混亂,重啟協商亦造成國家利益之損失,因此必須要透過來自國民的支持,尋求達成社會統合之方式來立法以追求透明和民主的通商協定締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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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在凡是不分黑白先問藍綠的台灣社會氛圍之下,比起直接進行台韓的比較政治研究,我越來越習慣先把韓國的個案寫清楚、講明白。因為,即便不比較台灣的個案,讀者也能夠感受到我想進行比較的意圖。這也是某種超克藍綠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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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韓國積極推動 FTA 簽訂的歷史,我們必須注意到的一點是:這並非在單一政府任內所為,乃是歷經金大中和盧武鉉兩任進步派政府,以及李明博與朴槿惠兩任保守派政府以降,一貫的對外經貿政策。
亦即,這種積極擁抱全球自由經濟的態度,是保守黨與進步黨對於解決韓國經濟問題的共識,而且這樣的態度並不會因政權的輪替而有所改變。不過,三權分立的韓國,在積極推動韓美 FTA 協商過程之中,韓國總統其實不僅掌握行政權,在洽談當時連國會也是由執政黨佔國會多數。
這就是為何 2006年的盧武鉉總統,可以同意美方所提出的四項談判前提,在僅召開一場公聽會之下隔天就直接宣佈開始進行談判,而過程中還不斷地堅持協商過程與內容不能公開。盧武鉉政府此舉,讓當時身為最大反對黨的大國家黨開始批判宣稱「參與政府」的非參與性,國會中也首次出現了催生「通商程序法」的訴求。
然而,韓美 FTA 在十四個月內就完成協商簽訂之後,隨即在美、韓兩國的民間與國會都掀起重簽的要求聲浪。此時,打著「CEO大統領」的名號並宣示達成「747目標」的李明博,在民眾對進步派十年執政的不滿之下,贏得總統大選。而在隔年的4月國會議員選舉中,執政黨又在國會選舉中獲得過半數選票。亦即,此時執政的大國黨又再次同時擁有了行政與立法兩權。
自認為挾著民意高支持度的李明博總統,一方面不斷加速國有事業民營化的腳步,另一方面則為了促成韓美 FTA 的通過,宣佈將全面開放美國牛肉進口。但,這又是一個未事先告知民眾的政策決策,因為,不論檢疫標準以及開放進口牛肉的年齡以及部位,完全未事先宣告與知會韓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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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韓國官方提供 FTA 情報與政府相關資訊的網站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自由貿易協定 FTA(www.fta.go.kr)」,另一個則是「FTA 綜合支援入口網站(www.ftahub.go.kr)」。這兩個網站前者是由過去的「外交通商部」所主管,負責宣導韓國政府簽訂 FTA 的進度;另一個則由「知識經濟部」來負責營運,提供國內業者相關之資訊。
但在去年朴槿惠政府將對外通商談判的職能整合自「產業通商資源部」之後,這兩個網站的內容就顯得過於重複與紊亂。因此,就在三天前(3/25),韓國政府將這兩個網頁整合成名為「FTA 強國,KOREA」之網站,網址則沿用過去外交通商部所設立的 www.fta.go.kr(該網頁目前尚未見到外語版本)。
過去韓國自金大中政府以來,長期將通商談判與外交結合,重視的就是談判技巧與談判的時效。亦即其對「對外的談判速度」之重視程度,勝過於「對內的深化溝通」。然而,在簽訂韓美 FTA 時遭遇到來自民間的強大抗議之下,韓國政府逐漸將推動 FTA 的重心工作轉為對內部的溝通與宣傳之上。
不過,韓國政府之所以可將推動力量轉到對內溝通之上,其主要原因也在於透過過去「試行錯誤」的快速推動之下,讓韓國政府已累積了夠多的對外談判經驗,並且也了解到產業與民間所關注的焦點與議題為何,進而掌握了對內的宣傳與溝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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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多說,稍微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韓國在簽訂 FTA 後經濟突飛猛進」與「是否要同意通過黑箱版本的兩岸服貿協定」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議題。
但既然提到了韓國的簽訂 FTA,那我們就來看看韓國是如何簽訂 FTA 以及簽訂 FTA 之後的韓國經濟社會發展。
歷經1997亞洲金融風暴重擊之後的韓國政府認為,資源不豐富的韓國若不儘速簽訂 FTA,將會面臨在開放的國際經濟社會中無法生存的重大危機。因此在1999年時,韓國開始跟南美的智利展開其第一個FTA談判,並在2002年完成簽署。韓國選擇第一個簽訂FTA的國家為智利,主要原因在於簽訂之後即便有可能會對本國農業造成影響,但因為智利的經濟體不大,預估其造成的衝擊也不至於太大,可說是「練兵」的意圖大於實質的經濟目的。
而為了更有系統的推動自由貿易協定,盧武炫政府於2003年八月提出了 “FTA roadmap”,其中設定的對象國的選擇有兩類國家:(1).智利、墨西哥、新加坡等,與韓國同樣對世界開放與朝向經濟自由化發展,韓國必須防禦其輸出市場之國家。與這類國家簽FTA可向世界宣示韓國自由化的意志;(2).與推動韓國經濟結構調整以及東北亞產業分工相關之國家,其中包括了日本與中國。
但在實際進行推動FTA的過程中,出於經濟利益(日本不願意開放農業市場、韓國不願意開放部份製造業的市場)與政治問題(領土問題、慰安婦問題,以及歷史教科書問題……等),韓國並沒有依照原先設定的中、長期進程,跳過了與日本的談判,開始嘗試與大型經濟體進行協商,並順利簽訂了與東協、歐盟與美國的FTA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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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之 第1條(目的)規定:「本法制定目的乃規定與通商條約之締結程序與施行相關之必要事項,透過國民之理解與參與來提高通商條約締結程序之透明性與推動有效率之通商協商,並在通商條約施行過程中確保我國之權利與利益,以對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做出貢獻。」
而該法第13條中,則對國會批准條約之同意請求有如下之規定:
① 政府在通商條約之簽署後,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應請求國會批准同意。
② 依據第1項規定向國會提出批准同意請求時,必須將下列所記各號事項一同提出:
1. 依據第11條第1項之影響評估結果;
2.與伴隨通商條約施行之費用的估算書及與之對應的籌措財源方案;
3. 依據第11條第1項第3號所做,對國內產業所做之國內產業補救對策;
4. 通商條約之施行所必要之法律制定與修訂事項;
5. 上述之外,產業通商資源部長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③ 國會在判斷已簽署之條約為通商條約時,得向政府要求提出批准同意案。
此外,該法對於通商談判協定之完成,尚提出了諸多規定事項。例如:第4條規定必須公開資訊; 第5條規定必須提出報告與書面資料;第6條規定必須建立通商條約締結計畫; 第7條規定必須召開公聽會; 第8條規定必須反應國民提出之意見; 第9條規定必須進行通商條約締結之經濟可行性評估;第10條規定必須反應國會之意見;第11條規定必須行影響評估;第12條規定必須報告協商結果; 第14條規定必須召開說明會; 第15條規定必須對通商條約的施行狀況進行評估與報告;第21條規定必須設置通商交涉民間諮詢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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