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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Kicking away the Lader一文中有提到,在WTO架構中TRIPS協定下,專利權、版權和智慧財產權成為工業化國家亟欲保護的對象。理由無他,因為先進的科技技術,使得創新發明常常出現在已開發中國家之中。但是新的發明技術在過去,很輕易的被後進者移轉,最出名的就是東亞的「仿冒資本主義」。基於此點,專利、智慧、版本……在已開發國家的倡導下,逐漸變成一個「權利」(例如:Copy'right'),並且在WTO架構下被強制落實。台灣也不可避免的必須面對這個狀況。但是專利、智財的壟斷,真的是一種權利嗎?這種「權利」背後所隱含的「權力」以及壟斷或許才是我們應該更加注意之處。 No CopyRight, Just CopyLeft!運動

 相對於Copyright,Copyleft這個字隱含了左派的想法,並且對Copy的Right充滿了嘲謔之意。這個在字典上查不到的單字,是自由軟體之父理察‧史托曼(Richard Stallman)發明的。什麼是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呢?

 它與網路上眾多的免費軟體(Freeware)是大不相同的。史托曼認為,「如果我喜歡一個程式的話,那我就應該分享給其他喜歡這個程式的人。」因此他反對大部分權利專屬的軟體業者壟斷市場的方式,也就是不得任意複製、散播或修改軟體;史托曼認為,這種方式將阻礙軟體的進步與發展,所以他提倡自由軟體關念,並在UNIX系統下發展名為GNU(GNU'S Not Unix)計畫的作業系統,並讓任何人皆可取得、使用、散布原始程式碼,給予使用者完全的自由。

這就是所謂的自由軟體,而Copyleft也就是相對於版權(Copyright)所發明的新字。如今竄紅的Linux作業系統,就是在這種自由軟體精神下,集眾人之力不斷改良,逐漸發展出來的作業系統,如今已給微軟相當大的壓力。這樣的成果,不能不歸功於史托曼及其所創立的自由軟體基金會

Copyleft與Copyright同樣有保障原始作者的意義,只是保障的內容不同。Copyleft允許他人在程式上作任何的修改,但要求任何要散佈程式的人,必須把原始程式碼也拿出來給人用。依據Copyleft的原則,所有自由軟體都允許使用者自由copy、修改以及發行,但必須把對原始碼的修改留下來(left),公開給每個使用者,使得其他人也能得到修改後的原始碼,以保證自由軟體的傳播與繼續發展。修改自由軟體的人在提供修改軟體給別人使用時,當然可以收費,但卻不能把原始碼藏私,以保障原來為大家所共創出來的智慧財產為大眾所用,而非一家一人的圖利工具。

 Copyleft背後另一層意義是:每個人都有權力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限度內,去修改、重整自己電腦或儲存媒介裡面的任何軟體。這其實也是對個人財產權(物權)的聲張。Copyleft的觀念認為「物權」才是自然權,智慧財產權並不屬於「天賦人權」的一部份。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是為了鼓勵發明、創作,追求社會更大的進步,但當智慧財產權反而限制人類的創造力時,就必須重新思考智慧財產權存在的意義。

Copyleft觀念比Copyright更能集結眾人之力,創造出更好的軟體,尤其是在網路世界裡。 在Windows (copyright代表)與Linux (copyleft代表)這場OS爭奪戰後面所代表的意義,並不是孰優孰劣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而是Open Source陣營第一次公然挑釁地對抗商業體系下Close Source的結果,Open Source陣營的人認為程式碼若被保護而成為商業販售的工具,對使用者將會造成不便及傷害,應該開放原始碼讓程式人員可以自行修改、除錯,以便讓程式發揮更完整的效能,並創造更好的延伸性。

當然,為了讓原始創作者的創作受到尊重,利用該程式延展產生的程式,也必須公佈原始碼,讓後人也可享有同樣的權利。 這種與傳統著作權保護不同的觀念,即是所謂的Copyleft,以作為與傳統版權觀念 (Copyright) 區別的戲謔。在Copyright觀念裡,版權是一種商業保護措施,然而Copyleft則認為智慧財產權本身應被公開作為更宏大的用途,而不應陷於某些人特屬的私利,這樣的爭執點,在複製變得容易、智慧財產權易攻難守的Easy Copy數位時代更為激烈。

 話說回來,本文大量的引用了別人的文章,不過本文只是拿來自我升級用的,希望原作者不要告我侵犯了他們的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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