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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2000年韓國第十六屆國會議員選舉時,由「參與連帶」主導,1054個市民團體共同參與的「落薦運動」(낙천운동,在各政黨黨內初選時,不讓有問題的候選人被推薦之運動)與「落選運動」(낙선운동,選舉時讓有問題的候選人落選之運動)。


這張照片上面,下方黃色的布條寫著:「以市民的力量來改變政治」。而支持此運動者,手上舉著像是足球比賽時裁判掏出的「紅牌」,上面寫著「落選」還有「OUT」。

當時,市民團體選定的「落薦」與「落選」標準有以下七個
1)貪污、腐敗之行為;
2)違反選舉法規行為;
3)對改革反案與改革政策之態度;
4)反人權前例與破壞憲政秩序前例;
5)參與立法議事活動的狀況,以及反議會與反選民的行為
6)道德與品格;
7)其他向選委會登記之基礎資料的真偽。

而第一階段的各政黨初選之「落薦運動」,在兩次審查後的102位之最終名單中,有48位尋求連任或是宣佈出馬參選者,在黨內初選時落馬。而在其後選舉期間所進行的「落選運動」,86名最終選定名單中,有59人最後落選。

雖然,「落選運動」在隔年(2001)被韓國的憲法裁判所,依照落選運動也是選舉活動為由,因此必須遵照選舉法規,從而判定為違法之行為;此外,由於其所選定之對象,大多為自民聯和大國家黨的保守派議員,因而引起了保守派團體的反彈。但是整個運動的過程卻充分展現出市民的自主與監督力量。(台灣目前也有由四十個市民團體組成的「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原社會立法運動聯盟),專門進行立委問政評鑑與國會監督工作。)

當政黨無視於人民之選擇權利,遵循既得利益並罔顧公平正義原則來為特定候選人背書時,市民團體更應從中發揮監督與制衡的作用,提供「真實,並且足以幫助投票判斷的資訊」給所有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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