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朴槿惠總統彈劾案的制度與政治考量
(本文部份節錄以「去留國會決定 朴槿惠的弦外之音」刊載於央廣「台灣觀點」節目)
董思齊
台灣智庫國際事務部主任
日益升溫的倒朴燭火集會
上週六(12月3日),在韓國的主要都市,包括首爾、釜山、光州、大邱等處,同時發起要求朴槿惠總統下台的第六次「燭火集會」。這次集會,成為韓國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燭火示威」。根據主辦單位估計,這一天,在韓國超過了230餘萬人參與這場倒朴的集會。而這次集會也是韓國史上在首都首爾之外,地方民眾同時上街參與燭火集會最多的一次。
這樣的局勢顯示出韓國民眾對朴槿惠總統的不滿,並未隨著上週二朴槿惠總統的第三次公開道歉有所減緩,相反地,民眾的憤怒之情有越演越烈的局勢。
但為何朴槿惠總統已為崔順實案進行了三次談話道歉,並且一再地放低身段,卻仍無法有效止息民怨?又為何韓國國會至今仍無法發動彈劾案來罷免總統?事實上這與韓國的制度設計有關,而這也是韓國目前陷入憲政僵局的最主要原因。
與總統相關之韓國憲法規定
綜觀朴槿惠總統第三次對國民談話的重點,總結來說就是:「如果國會做得出妥當的結論,就交給國會來決定自身的去留問題。」與此同時,即便朴總統對管理周遭人的不當之處一再表達歉意,但她仍認為自己是清白,並且無在法律上犯錯。因此,朴總統雖提及願意在國會的決定之下下台,但其實更明確地表答出來的是,其不可能自願下台的決心。
依據目前韓國第六共和憲法之設計,韓國總統為五年單任,同時沒有類似副總統之備位元首。因此若遇上總統出缺之時,則交由國務總理(總統提名,國會通過)代行總統之職務,並且必須在六十日內選出繼任總統。新選出之繼任總統任期重新計算,但必須立即行使國政而無政權交接期。
只是,依照韓國目前的憲政制度,即便總統聲望極低,除非總統犯了內亂外患之罪亦或是總統自願退位,那麼除非發動彈劾並完成所有程序之外,並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讓聲望低落的總統提前下台。當然,亦可透過修憲來處理憲政僵局,然而修憲的難度比彈劾還高,就時間上來看,也無法立即解決當前問題,因此在不變更憲政體制之下,彈劾成為唯一的解決之道。
但在民意如此高漲之下,為何韓國的國會無法形成彈劾的共識?主要可從「制度設計」以及「政治考量」兩個面向來討論。
總統彈劾案提出的制度考量
就制度面上來看,韓國彈劾總統的法定程序包括了:須由二分之一國會議員連署提案(150人),付委後送回本院表決時,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後,七十二小時以內,超過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同意之下(200人),才能讓被彈劾之總統暫時停止職權,並將彈劾案交由憲法裁判所來進行審理辯論與判決。若是未超過三分之二國會議員同意,那麼在該會期之內,不得提出相同之彈劾案。憲法裁判所必須在接到彈劾案之後的一百八十天之內審理完成做出判決。該審理必須經由九位裁判官中之七位以上出席,並有六位以上贊成,該彈劾案方能通過,並依此停止總統職權與罷免其職位。
因此,依據簡單之算術邏輯,即便在野三黨(共同民主黨121席、國民的黨38席、正義黨6席)與無黨籍(7席,但國會議長為表示中立,不參與提案與表決)全部參與提案,總共也不過171席,離通過門檻仍有不小差距。若未有把握能獲得執政黨內部份人士對彈劾案之支持,將無法在本會期內再次進行彈劾。然而,是否能獲得質執政黨內人士之支持,則是政治問題。
總統彈劾案提出的政治考量
從政治運作的角度來看,在野政黨一開始對於彈劾案的提出仍多有保留,除了因為彈劾需要執政黨國會議員支持之外,另一方面還在於有意角逐總統大位者眾多,雖然要求朴槿惠總統下台的想法是一致,但時間與方式卻各有打算。最重要還是希望能先取得有利的起跑位置。只是在經歷了六次規模越來越大的燭火集會之後,基於強大的民意壓力之下,在野黨國會議員最終以共同提出彈劾之要求,表達與民意站在同一邊的立場(韓國彈劾總統之時程與法源依據請參考後附表)。
相較於在野陣營的趨於整合,目前執政黨新國家黨則在朴總統第三次對國民談話之後,通過了要求朴槿惠總統自行宣佈「明年四月退位,並且於六月改選」的共同決議,這意味著「彈劾」一途,並非執政黨多數之選項。
對於執政黨內支持朴槿惠的親朴派來說,如何避免朴總統因被彈劾而不名譽的下台,是最重要的課題。其理由在於韓國之政黨政治雖然有理念之爭,但比起黨綱政見,其實韓國政黨政治是以人物為中心來運作。朴槿惠總統至今仍是新國家黨的最核心人物,雖然黨內還有諸如前代表金武星等非朴大將,但截至目前為止,執政黨內仍未有能取而代之之人物出現,也因此如何在新共主出現之前,盡量減少倒朴聲勢以免影響國會議員各自選情,成為執政黨內的基本共識。雖然金武星以朴槿惠總統若未同意黨內提出要求其明年四月三十日下台之提案的話,將參與9號國會本會中對朴總統彈劾案之表決。然而若執政黨內有人參與彈劾表決,此舉將形同分裂執政黨,以及與朴槿惠總統玉石俱焚之作為。
韓國的憲政時刻與人民的力量
這或許是朴槿惠總統願意鬆口交由國會決定其去留的原因:在現行憲政體制與政治現實之下,包括彈劾案在內,國會很難提出一個不會造成政治動盪的提案。當國會無法通過彈劾提案,亦或是通過彈劾案後造成政黨分裂與內鬥,屆時,造成國政空白或混亂的責任與壓力將不在朴總統,而是那些「不負責任的國會議員」。以此,目前韓國的憲政僵局,其實已到必須考慮修正憲法的「憲政時刻」。
然而,即便有再多的政治算計與考慮,聚集在街頭進行示威抗議的韓國民眾,才是影響今後韓國政局走向的最大變數。過往包括1960年的419學生革命,以及1987年的六月民主大抗爭,都曾寫下經由群眾抗爭,造成憲政體制更迭之先例。因此,除持續觀察彈劾案進展以及朴槿惠總統的政治回應之外,每週末的燭火集會是否持續升溫?參與規模是否繼續增大?抗爭衝突性是否升高?人民的力量,將會是影響近期韓國政局變化的最重要關鍵因素。
韓國總統彈劾的程序與法源依據 董思齊翻譯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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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內容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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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彈劾 |
提案 |
國會在籍議員過半數提案 |
憲法65條2項 |
2016年 12月 3日早上 4點 10分:300名在籍國會議員中,共171名(共同民主黨121名、國民的黨38名、正義黨6名、無黨籍6名)共同提出彈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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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報告 |
國會議長必須在提案後初次開議之本會中報告 |
國會法 130條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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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於2016年 12月 8日 346會,定期會第17次本會中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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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送 司法法制委員會 |
可依本會議議決交付法制司法委員會調查 |
國會法 130條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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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必須獲得國會在籍議員 3分之 2以上贊成 |
憲法 65條 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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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於2016年 12月 9日 346會,定期會第18次本會中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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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判 |
請求 |
向憲法裁判所送達謄本 |
國會법 134條 1項 |
案件編號預定為 2016憲나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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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中止 |
彈劾審判為止停止行使大統領權限 送達時被提訟者朴槿惠總統停止行使權限 |
憲法 65條 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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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由黃教安國務總理代行大統領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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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
憲法裁判官 7名以上之出席來審理案件 |
憲法裁判所法 23條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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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憲法裁判官在籍9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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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提訟委員為法制司法委員長 |
憲法裁判所法 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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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判以辯論方式進行 |
憲法裁判所法 30條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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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
接受日起 180天以內宣告最終決定 |
憲法裁判所法 3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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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6人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
憲法 113條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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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彈劾決定之公職來中止罷免 同意時宣告該公職罷免決定 駁回時恢復權限與復歸職務 |
憲法 65條 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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