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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來,"文化產業"轉換成"創意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有的則稱「內容產業」或是「智慧財產業」)有其時代背景脈絡。其實文化商品的產業部門本身不是新的,但新的概念("創意",或是"內容")加入後,卻使這產業部門的內含出現了質與量上的變化。其型態由原本單純的製造生產,變成製造、流通、銷售、授權等方面;而類別則從原本傳統的出版、影視、音樂,轉而加入許多新的產品並變得非常廣泛多元。

只是在台灣的脈絡之下,「文化+創意+產業」之後遇到的最大困境是:我們到底要的是文化還是要產業
?現實是文化人大多不搞產業只管創作;生意人只懂獲利卻無法生產文化內含。而糟糕的是,沒有人可以宣稱自己又懂創作又懂產業,因此可以來指導文創產業部門。政府則認為,我廣做硬體建設,開設科系,已經做了大力推廣。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的提出,彷彿是政府有創意的「政策創新」,而產業部門的出現,可以自動帶來「產業升級」。

事實上,哪個現存的產業、已有的產品不是靠創意出現的?但創意又是可以用過往的發展型國家政策教導出來的嗎?此外,如果不去談產值,不重視經濟效應,那談得就不是「文創產業」,而是「文化創作」了。

舉例來說,不久前曾見過一個很有趣的文創提案:「由二十多人來演一齣戲,然後一天只開一場,只給一觀眾看。」多麼有創意的想法?但,這樣的創意能生產出多少價值呢?(很抱歉,這裡的價值是庸俗的金錢價值)

意圖把文創變成產業的目的,本來就是想要把文化商品推到市場換取金錢。如此一來,新的一個部門可以減少失業人口,並且創造出經濟價值,坦白講,這真是政府的創意之舉。但過頭的注重文化經濟面相,會反過來損傷其文化內含,kpop是最好的例子。

只是,政府部門還是得先想清楚,想要達到的政策目標,到底是刺激文化創作?還是發展文化商品的產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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